(2016)黑01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孙家伟。被执行人孙家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家伟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家伟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志伟发现被执行人方正县宝莲香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孙家伟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