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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马元与徐东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徐东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海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87号原告马元,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三环北区。委托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第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海崖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与被告徐东风、第三人荣成市海崖街道办事处海崖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1元,由原告马元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