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刑更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罪犯李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490号罪犯李锋,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沪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10月21日至25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1次季度表扬,3次季度记功,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裁判文书、罚没收入票据、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郭 华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