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方定贤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刘定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定贤,陶斯令,刘定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初2590号原告方定贤,女,生于1964年7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斯令,男,生于1989年8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陶于富,男,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定平,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段义军,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黄岗管理区白石村格塘村路口(肇庆市端州一路)陈佩珍宅第七卡*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8292435XY。负责人龙耀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霜,女,生于1989年4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樊诤,男,生于1984年1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方定贤诉被告陶斯令、刘定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定平的委托代理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陶斯令的委托代理人在第二次开庭时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定贤诉称,2012年12月,原告至其子莫修建共同购买的重庆市万州区金龙路271号1层5号房屋居住,2013年3月1日至重庆市万州区金华建材经营部上班至今。2016年2月9日,原告乘坐第二被告驾驶的渝FYF***号二轮摩托车,从柏家向石安方向的村级公路行驶,当行至梁平县柏家镇龙锋村2组村公路100米处时,与第一被告驾驶的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遇,此时第一被告车上的乘客开车门时,车门撞上第二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失衡倒地,将原告摔伤。原告受伤后,经梁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胸部软组织伤等,其住院治疗48天现好转出院。后经梁平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损失日120天。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89.20元、护理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5447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300元、重新鉴定产生的照片费217元、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90元。合计82594.20元。被告陶斯令辩称,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是陶斯令的,刘定平驾驶的摩托车搭载的原告方定贤,陶斯令驾驶的车上的乘客开车门的时候,将刘定平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受伤。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刘定平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刘定平也受了伤。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辩称,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1时左右,被告陶斯令驾驶号牌为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梁平县柏家镇龙锋村2组村公路100米处时将车停于公路左边时正遇被告刘定平驾驶的载有两名乘客(包括原告方定贤,有偿搭乘))的车牌为渝FY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右后方驶来,号牌为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副驾驶室乘客开车门时,车门撞上车牌为渝FY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失衡,摩托车上的乘客方定贤撞上公路右方的石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方定贤及被告刘定平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2月9日,梁平县公安局柏家派出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陶斯令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定平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梁平县人民住院治疗48天,疾病及伤情鉴定书上载明建议休息治疗1月,原告支出医疗费8949.20元,被告陶斯令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359.50元,被告刘定平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刘定平受伤治疗支出医疗费102元。2016年5月16日经梁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支出鉴定费13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支出重新鉴定产生的照片费217元、交通费290元。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非医保为医疗费的20%。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收入。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梁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病历资料、疾病及伤情鉴定书、房产证、电、气费发票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工资条,被告陶斯令提供了医疗费发票、预缴款收据,被告刘定平提供了医疗费发票、收条,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梁平县公安局柏家派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陶斯令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被告刘定平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粤HST***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应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陶斯令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中腹带费40元不是正规的收费票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疾病及伤情鉴定书上载明建议休息治疗1月,故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天数应计算为78天。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收入,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支出重新鉴定产生的照片费217元、交通费29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陶斯令赔偿910元,被告刘定平赔偿39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支出的鉴定费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的医疗费8949.20元、护理费3360元、误工费6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5447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300元、重新鉴定支出的照片费217元、交通费290元,列入本案的赔偿范围。被告陶斯令垫付的医疗费7359.50元,被告刘定平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被告刘定平受伤治疗支出的医疗费102元,纳入本案一并处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定平102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还余9898元。原告医疗费18308.7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898元,余8410.70元,按三七划分责任,扣除非医保1177.5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709.99元,被告陶斯令赔偿原告1177.50元,刘定平赔偿原告2523.21元。伙食补助费96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72元,刘定平赔偿原告288元。死亡伤残范围64378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由陶斯令赔偿原告910元,刘定平赔偿原告390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重新鉴定产生的照片费、交通费507元。品除被告垫付的费用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74994.99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给付陶斯令5272元,刘定平赔偿原告1099.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定贤各项损失共计74994.99元。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陶斯令5272.00元。三、由被告刘定平赔偿原告方定贤1099.2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被告刘定平负担100.00元,被告陶斯令负担2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笃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