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晓生与黄细校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细校,许晓生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细校,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晓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黄细校因与被上诉人许晓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32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细校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付款行名称为交通银行佛山三水支行,该支行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可认定涉案票据支付地为佛山市三水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