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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楠与龚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楠,龚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民初1383号原告:周楠,女,1993年10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龚健,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周楠诉被告龚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楠、被告龚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楠诉称,2016年8月18日,龚健在周楠处借款人民币13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龚健为周楠出具借据1枚。借款到期后,经周楠催要,龚健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周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健偿还借款13800元。诉讼费由龚健负担。龚健辩称,龚健没有收到周楠交付的现金,也没有银行转帐。钱是龚健在李晓飞的微信群里玩快三(黑彩)输的,李晓飞是周楠的丈夫,李晓飞要求龚健为周楠出具了欠条。龚健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周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1枚,证明龚健在周楠处借款13800元的事实。周楠所提供的证据经龚健质证无异议。龚健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证人李玉兴出庭作证。证人李玉兴证实,其与龚健系朋友关系,龚健将其拉入一个快三(黑彩)微信群,后来听龚健说玩快三输了1万多元。周楠对证人李玉兴的证言有异议,周楠提出,对证人的陈述是否属实不确定,周楠不清楚龚健借款的用途。经本院审查,周楠所提供的借据,龚健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证。对证人李玉兴的证言,本院认为,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证人李玉兴在当庭作证时明确表示其“听说”龚健赌黑彩输了1万多元,关于是否为本案周楠所主张的借款,证人称“与龚健认识挺长时间,龚健从来不向别人借钱”。证人作证时使用猜测、推断的语言,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龚健在周楠处借款人民币13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龚健为周楠出具借据1枚。借款到期后,经周楠催要,龚健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周楠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龚健在其处借款且借款已经交付的事实。现约定的借期已逾,龚健应依约返还借款。虽龚健辩解借款未实际交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龚健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周楠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龚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