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龙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龙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2174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被执行人林龙松,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龙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8111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于2016年7月1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