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