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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山丰南君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滦县建通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丰南君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滦县建通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618号原告:唐山丰南君业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丽。委托代理人:娄添辉,公司员工。被告:滦县建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县新城晨光南里。法定代表人:赵丽丽。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柱审 判 员  郭 壮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