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春林,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士敏,胡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代梅竹园112栋会所2号。法定代表人胡电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卫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春林,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被执行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6层7层。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青广场裕和园D栋三层17、18、19室。法定代表人陈春林。被执行人钟士敏,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胡新发,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春林、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士敏、胡新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春林、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士敏、胡新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陈春林向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40,000元及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的利息1,626,666.67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士敏、胡新发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共同向互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2,96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2,000元、执行费80,337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50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林、武汉寰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陈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新东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士敏、胡新发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3,468.6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