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5010号之一原告:曾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陈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国 贤代理审判员 甘  剑人民陪审员 董 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