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薛国胜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胜,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薛国胜。被执行人李永平。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