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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2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晶与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晶,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454号之一原告:汪晶。被告: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法定代表人:李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晶与被告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汪晶负担。审 判 长  彭文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