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常开电器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常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300号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1175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被告苏州常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南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黄则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常开电器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苏州宝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