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孔某申请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无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白克恭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