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7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陆某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委会杏良西路碌围基某巷9号住宅门廊处,将被害人林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由被告人李某甲将该车开到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附近变卖。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5元。2.2016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番村红宅某巷2号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盗走,去到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附近变卖。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元。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崇某某1号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走廊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去到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附近变卖。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盗窃三次。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林某、张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勒流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