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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203号原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下张村389号。法定代表人:陈燕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楚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住所地: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庙东边)。代表人:肖光辉,该厂投资人。原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原创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5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原创机床厂自2012年至2013年间向原告购买各类电机。2014年10月6日经对账,被告投资人肖光辉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560元,肖光辉在对账单上签字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但此后被告没有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原创机床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0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64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原创机床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人民陪审员  柯君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