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明忠与彭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忠,彭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569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忠,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启锋,男,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周明忠和被执行人彭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启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启锋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