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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开新、郑晶等与董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董爱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199号原告:张开新。原告:郑晶。原告:郑娟。原告:骆思瑶(曾用名郑乐鹏)。原告郑屹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芳,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道文,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爱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咏,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诉被告董爱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061.50元,减半收取1030.75元,由原告张开新、郑晶、郑娟、骆思瑶、郑屹杰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