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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9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家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919号之二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福,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生,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刘家芳,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芳瑜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琛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