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11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泰安市恒生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贺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泰安市xx有限公司,贺某某,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监7号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原审被告泰安市xx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贺某某,女,汉族。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原审原告李某与原审被告泰安市xx有限公司、贺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岱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月红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