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庆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465号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田洪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文、孟昭忠,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生,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