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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玉芳与平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芳,平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514号原告钱玉芳,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平洁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芳诉被告平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玉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