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5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玉芳与平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玉芳,平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514号原告钱玉芳,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平洁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芳诉被告平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玉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