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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党胜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5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网上追逃,于201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党某伙同李君、王德召三人骑二辆摩托车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六路听泉居对面的广东基础工地,被告人党某在工地外望风,由李君、王德召二人进入工地,将工地内的60米电缆盗走,盗窃得手后,三人将电缆线卖掉共得赃款1200元,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528元。2、2015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党某伙同王德召、李君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地铁7号线深云工地,将工地上的120个脚手架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694元。2016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党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的地铁工地内,在准备盗窃工地内的铁扣时被保安员发现,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员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及检查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党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党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昭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