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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9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与李沛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李沛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83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凯茵新城A12区办公商铺80卡,组织机构代码755643215。负责人:陆燕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沛雯,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03区4幢3202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诉被告李沛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与被告李沛雯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以与被告李沛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沛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为208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