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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620号原告:杨国华,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第四层。主要负责人:唐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国华与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国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国华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瑞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