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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居林喜与袁应生、颜冬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林喜,袁应生,颜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居林喜。被执行人袁应生。被执行人颜冬梅。申请执行人居林喜与被执行人袁应生、颜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袁应生、颜冬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居林喜人民币13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住房,正在处理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955元(未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住房,正在处理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邵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