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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海莹与周权峰,姚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莹,姚月丽,周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961号原告:王海莹,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姚月丽,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权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莹诉被告姚月丽、周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莹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