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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查贤德与江时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贤德,江时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208号原告:查贤德,男,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时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查贤德与被告江时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贤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贤德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贤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71元,依法减半收取186元,由查贤德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