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查贤德与江时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贤德,江时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208号原告:查贤德,男,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时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查贤德与被告江时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贤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贤德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贤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71元,依法减半收取186元,由查贤德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