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绿强与任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绿强,任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501号原告:郭绿强,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任杨君,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郭绿强与被告任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2014年前归还,逾期不还则每日发本金的0.2%计算违约金。此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杨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郭绿强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任杨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