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贾佑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5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1(曾用名:郭×),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害人赵×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1、被告人贾×1及其辩护人徐全立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2、贾×3到庭参加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地区×花园×区×号楼×单元门口处,被告人贾×1与赵×1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后贾×3(另案处理)勒住赵×1脖子,与赵×1一同倒地,贾×1用脚踹赵×1上身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赵×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贾×1后被查获。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贾×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案发当天的CT三维重建显示一根肋骨骨折,一个多月后却显示三根肋骨骨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期间赵×1是否因其他事件受伤,无法证实;证人证言存在疑问,无法证实赵×1的伤是贾×1造成的,几名证人与被害人赵×1有利害关系;不排除赵×1歪曲事实,故意陷害贾×1。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地区×花园×区×号楼×单元门口处,被告人贾×1与赵×1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后贾×3(另案处理)勒住赵×1脖子,与赵×1一同倒地,贾×1用脚踹赵×1上身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赵×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贾×1后被查获。被告人贾×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2、贾×3赔偿被害人赵×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赵×1对被告人贾×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1的供述:2015年11月1日13时许,我和我母亲、贾×3三人来到顺义×区×号楼赵×2家,我们一是要给孩子送生活用品,二是要看望一下孩子,赵×2不给开门,不让看,开始先是我哥跟她说,后来我又去劝说,持续了5分钟左右,还是不给开门,我听见她给她爸打电话说是我们抢孩子来了。后来赵×2的父亲从外面回来,他说话带脏字,我就也骂他,双方就骂起来了,他让我们从楼道出去,我们就出去了。在门口,因为我骂他,他就急了,上来就要打我,我哥就拦着,他一拳被我躲开了,蹭了我右边耳朵一下,我当时也急了,我上前冲上去也要打他,然后我就朝赵×1踹了一脚,可能踹到了我哥身上。因为当时比较混乱,我哥当时在中间拉着,我觉得可能是踹到我哥了。当时边上有很多人围观,就有人拉架,有人将我往边上拉,在这个过程中我看见我妈、我哥、赵×1都倒地了,我哥与赵×1倒在一起,我妈倒在他们身前,然后我就冲过去扶我妈,之后双方就都起来了,开始报警了。倒地后我哥在底下,赵×1在上面,我哥就是拉架,还挨打了,我母亲就是拉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就我自己和赵×1有冲突。赵×1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但是我愿意对他进行赔偿。2.被害人赵×1的陈×:2015年11月1日13时30分许,我接到女儿赵×2的电话,说是贾×3来家里看孩子了,我就回家了。当时就我一个人,他们在我家楼门口,贾×1在楼道门口,贾×3和贾×2在我后面,我们三人在楼道外,我问他们来干什么,他们说来看孩子,我跟贾×1说他没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他就骂我,我说你放尊重点,他不听还骂我,我就骂他了,随后他就动手给我左胸一拳,贾×3从我后面勒着我的脖子,并且往后面拉我,他妈就从前面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仰面倒地了,贾×1又踹了我两脚,踹在了我左胸和腿上,后来邻居就拉开了,等我爬起来后,贾×1还要打,邻居又拉开了,民警后来就来了。3.证人贾×3的证言:贾×3系被告人贾×1的哥哥。2015年11月1日14时许,我母亲、我弟弟和我一起去顺义裕龙西区赵×2家看我的孩子,赵×2不给开门,不让我们看,我就隔着门跟她讲道理,贾×1也在旁边劝说,让她把门打开,她没有开。这时我岳父赵×1回来了,他冲我们喊,让我们出楼道,我妈说就不出去,我当时正和赵×2讲道理呢,就听见外边有吵骂的声音,我走出楼道,看见赵×1和贾×1打起来了,互相推搡上身,我过去拉着赵×1,我妈拉着贾×1,他们双方情绪都很激动,想往前冲,我就用力抱住赵×1,不知道是谁把我推倒在地了,赵×1也倒地了,他用手打我的脸,然后有个五十多岁的女子就抓我的脖子,有个五十多岁的男子用脚踹了我的腰部,最后我们就被别人拉开了。我妈也被人推倒了,但是我没看清是谁推的,她没还手。4.证人贾×2的证言:贾×2系被告人贾×1的母亲。2015年11月1日12至14时之间,我和我的两个儿子来看望我孙女,我大儿子敲门,小儿子给赵×2说好话,她始终不开门,不让看望孩子。这时亲家公回来了,说话强硬带脏字,并动手打我小儿子,我在我小儿子和亲家公之间,亲家公推倒我,我将我大儿子撞倒了,我倒地的时候也将我亲家公带倒了,这时一个三十五岁左右的女子帮他们打我大儿子,还有一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踹我小儿子,后来有人劝架,警察也赶到了,他们就停止了。亲家公将我推倒后我儿子和亲家公都压在我身上,我没看见我两个儿子是否动手。5.证人赵×2的证言:赵×2系被害人赵×1的女儿。2015年11月1日13时30分我丈夫、婆婆和小叔子来我父母家强行踢门,说要看望孩子,我让他们等离婚判决下来后再来探视,对方不同意,强行敲门、踹门、大声嚷嚷,后来我父亲下班回来与他们相遇,叫他们有事到楼外面说,对方大声辱骂我父亲,后来我小叔子上前殴打我父亲,我丈夫和婆婆一同参与殴打我父亲,我丈夫将我父亲打倒在地,并掐住我父亲的脖子,这时我小叔子上前踹我父亲的胸口,后有邻居劝阻,警察也赶到了,他们就停止了。我父亲的肋骨受伤,是我小叔子贾×1用腿踹的,具体是哪个腿当时我丈夫身体挡住了,我没看清。6.证人殷×的证言:殷×系被害人赵×1的妻子。2015年11月1日13时30分,我亲家母、女婿和他弟弟来我家看望孩子,他们上次就来抢过孩子,这次我们不让他们看,怕他们把孩子抢走,他们就老按我家的门铃,后来我老伴儿回来,就吵起来了,我女儿抱着孩子在窗户看到他们在外面打起来了,我就开门跑出来了,我看见我女婿和他弟弟压在我老伴儿的身上,并动手打着,亲家母坐在地上,我就上前把我女婿揪起来,后来警察就来了。我老伴儿受伤了,说胸口疼,已经住院了,我老伴儿叫赵×1,女婿叫贾×3,女婿的弟弟叫贾×1。7.证人孔×的证言:2015年11月1日14时许在×区×号楼×单元门口我的邻居老赵和两个小伙子还有小伙子的母亲打架了。一个小伙子比较瘦,是老赵的姑爷,另一个小伙子比较胖,和老赵的姑爷是哥俩。我当时正在收拾屋子,听见房外有叫骂的声音,我走出单元门看见2单元门口有几个人在打架,我就去拉架。当时较瘦的男子和老赵都躺在地上,瘦男子用胳膊勒着老赵的脖子,较胖的男子用脚踹老赵的上身,我过去拉瘦男子,把瘦男子和老赵分开,然后我就把老赵扶起来,这时较胖的男子也走到一边了,之后他们双方就是对骂,我就离开了。8.证人毛×的证言:2015年11月1日14时许我从双兴搬家到×区×号楼×单元,看见一拨人在×单元门口吵吵嚷嚷,后来打起来了,我就过去了,我看到一个五十来岁的老太太、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和一个五十左右的男子,三人倒在地上,还有一个三十来岁的女邻居也在那儿劝着拦着一个站着的小伙子,由于这名小伙子还想过去帮忙,所以我也帮着这位邻居拦着他,后来他们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我就走了。9.证人姚×的证言:2015年11月1日13时30分许,邻居老赵和他姑爷、姑爷的母亲、姑爷的兄弟打架了,老赵的姑爷体态较瘦,他姑爷的兄弟体态较胖,我走到×区×号楼×单元门口时看见一个较胖的男子向老赵冲过去,要打老赵,我过去拉架,拦着那个胖男子,他转身走到老赵身后,用脚踹老赵的大腿后部,将老赵踹倒在地,这时较瘦的男子和他母亲用脚踹老赵的上身,我又把较胖的男子拦到一边,等我回来的时候,看见较瘦的男子压着老赵,他母亲用胳膊搂着老赵的脖子,然后较胖的男子又走到老赵身边用脚踹了上身,最后又过来几个邻居,把他们拉开了。10.证人王×的证言:2015年11月1日上午,老赵和他姑爷、他姑爷的弟弟还有他亲家母打架了,我看见老赵的姑爷在老赵后面搂着他的脖子,他亲家母拉着老赵的衣服,老赵和他姑爷、他亲家母都倒在地上,他姑爷的弟弟用脚踹老赵上身大约三四脚,这时候邻居都上来将双方拉开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11.证人李×的证言:李×系本案的法医师。根据个人体质不同,骨折的严重程度不一样,肋骨骨折可能在当时拍片不明显,按照医学观点,骨折在致伤后第一时间并不一定能显现出来,一般对于骨折病人,都建议复查几次,中间应该有一个连续地、动态的观察过程,一般在致伤三周至四周左右肋骨骨折才能明显显现出来。本案中赵×1被打当天去医院就诊,病历显示“肋骨骨折?”这种表述是结合病人主诉,但是CT片等其他材料没有确实佐证,所以需要病人后期进一步再去复查,第一次复查后发现第6肋骨骨折,12月4日拍片发现4、5、6三根肋骨骨折,这都是符合疾病发展过程的。轻微的骨折一般会有肺影的干扰,另外,骨折后还有软组织肿胀的干扰,所以刚骨折时,骨折线不能明显显现,但病人一直会有疼痛的临床症状,等到三四周左右形成骨痂后,才能显现出骨折线,所以医生才要求病人随时复查。被鉴定人赵×1一直自诉有胸痛的症状,12月4日CT片中看到骨痂的形成,所以才得以确定其骨折三根。肋骨骨折确诊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一般在致伤三周左右,肋骨骨折才能明显显现出来。赵×1的受伤部位与临床症状与之前也一致,所以我们认为2015年12月4日的CT片与之前的CT片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赵×1三次就诊的CT片中呈现的骨痂生长过程符合一般的肋骨骨折愈合的过程,11月1日致伤,到12月4日显现出3根肋骨骨折的骨痂,这个时间段在医学病理上是合理的。12.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证实被害人赵×1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3.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被害人赵×1对被告人贾×1表示谅解。1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贾×1的到案情况。1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贾×1的身份情况。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害人赵×1的伤是否为被告人贾×1造成,经查,被告人贾×1的三次供述证实在双方发生口角后,贾×1冲上去想打赵×1,且向赵×1踹了一脚,其认为这一脚可能踹在了贾×3身上,在打架的过程中就其自己和赵×1有冲突。贾×3的证言证实其看见赵×1和贾×1打起来了,互相推搡上身,双方情绪都很激动,想往前冲。被害人赵×1的陈×证实在双方发生口角后贾×1用拳头打了其左胸一拳,倒地后,贾×1又踹了其两脚,踹在了左胸和腿上。证人赵×2的证言证实贾×1上前殴打赵×1,倒地后贾×1用脚踹赵×1的胸口。证人孔×的证言证实当时贾×3和赵×1都躺在地上,贾×3用胳膊勒着赵×1的脖子,贾×1用脚踹赵×1的上身。证人姚×的证言证实贾×1向赵×1冲过去,要打赵×1,其过去拉架,拦着贾×1,倒地后贾×1又走到赵×1身边用脚踹了赵×1的上身。证人王×的证言证实贾×1用脚踹赵×1上身大约三四脚。综合分析以上口供及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贾×1对被害人赵×1有踢踹等殴打行为,各证人证言关于打架的细节的描述虽有不同,但关于被告人贾×1殴打赵×1的证言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被告人贾×1的行为与被害人赵×1的伤情是否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害人赵×1的伤情发展符合肋骨骨折的病理学发展过程,骨痂形成的时间与其受伤的时间吻合,其受伤后就医主诉胸部疼痛及疼痛加剧,且主诉病情及疼痛部位一致,可以认定三根肋骨骨折为同一时间形成,与被告人贾×1的殴打行为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贾×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1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贾×1当庭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蔡 秀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雷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彬书 记 员 赵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