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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玉江之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07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烈。被申请保全人:温玉江。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温玉江之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35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延吉市金达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