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道松与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松,陈华明,陈道松,陈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2929号原告:陈道松,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华明,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道松与被告陈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道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华明偿还陈道松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0年6月1日起计至款目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道松与陈华明系朋友关系,陈华明以资金无法周转为由向陈道松借款17000元,同日由陈华明向陈道松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陈道松向陈华明催讨借款,被告陈华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华明未作答辩。因陈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仅就陈道松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经审理查明,陈华明向陈道松借款17000元,陈华明于2010年6月1日向陈道松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为贰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陈道松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借条以及陈道松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华明向陈道松借款17000元,有陈华明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陈华明应当偿还。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本案借款约定的利息为贰分,符合月利率2%的民间交易书写习惯,陈道松主张本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符合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陈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华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道松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0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元,由陈华明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庄兴畅人民陪审员 杨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