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刑更1200号罪犯黄建,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黄建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建服刑期限自2013年8月25日起于2018年8月24日止已服刑二分之一以上,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黄建已服刑二分之一以上属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已服刑期达二分之一以上,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