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初472号 原告张某。 被告潘某。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退原告张某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1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杨 驹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