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某某出生日期1967年11月18日民族汉族 性别 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公司法人身份证号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5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强制措施2016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76号 指控事实2016年6月2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鲁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河路开拓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某某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