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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雅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岗、白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雅莉,周岗,白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朱雅莉,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被执行人周岗,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区李渠镇。被执行人白雪斌(白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朱雅莉申请执行周岗、白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岗、白雪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雅莉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岗、白雪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岗、白雪斌支付申请执行朱雅莉欠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2016年8月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1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雅莉已领取上述案件款。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朱雅莉���与被执行人周岗、白雪斌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