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陈金、王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陈金,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王英,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王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