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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311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曾莉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兰溪市。被告:范利红,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委托代理人:朱建平,男,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