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于海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1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海洋,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住河北省涿鹿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洋于2013年10月份在农业银行涿鹿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26539403的信用卡,额度为1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后,于海洋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累计1万多元透支未还,直至2015年1月7日进入逾期,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向于海洋进行电话催收,于海洋虽多次承诺还款,但仅在2015年5月29日归还了5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截止2015年5月23日于海洋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1765.71元,利息4226.63元。本息合计15992.3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海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海洋对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及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于海洋在中国农业银行涿鹿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02653940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2016年12月19日,于海洋开始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额超出了信用额度, 2015年1月7日进入逾期仍然未还,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向于海洋进行电话催收,截止2015年5月23日于海洋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1765.71元,利息4226.63元,本息合计15992.34元,逾期501天。于海洋仅在2015年5月29日归还了5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于海洋于2016年6月6日将该笔款项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海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于海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尤某某的证言,书证报案材料、开卡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凭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还款,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于海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东海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