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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余延焕与马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延焕,马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923号原告:余延焕。被告:马庆生。原告余延焕诉被告马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延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