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余延焕与马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延焕,马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923号原告:余延焕。被告:马庆生。原告余延焕诉被告马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延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