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雷雄飞与王和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雄飞,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雷雄飞,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体育馆职工,住本市雁塔区科技二路中天花园九号楼702室。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杨窑则村100号。本院在执行雷雄飞与王和平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和平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治 峰审判员 查 永 谦审判员 胡 跃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