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义华与刘尚兵、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华,刘尚兵,邹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273号原告:刘义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伟,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尚兵,男,被告:邹胜,男,汉族,原告刘义华与被告刘尚兵、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尚兵、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80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18000元(按月息2分并从2015年1月10日起计至2016年6月10日止,共18个月);2、2016年6月10日后的利息仍按2分计息,直至被告还清本金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邹胜履行担保职责,并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被告刘尚兵向原告借款50000元,除写下借据外,双方还在莱斯大酒店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对月息、还款期限、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逾期,被告本息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邹胜作为担保人,理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据上签名的另一借款人莫秀群,因不是其本人签名且不知其具体身份,原告自愿放弃对莫秀群的诉讼。综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刘尚兵、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或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质证,被告刘尚兵、邹胜未到庭应诉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刘尚兵是否借款50000元的问题。被告刘尚兵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据、保证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刘尚兵借款50000元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多少的问题。刘尚兵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约定每月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被告邹胜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邹胜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邹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尚兵向原告刘义华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和保证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依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邹胜负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邹胜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被告邹胜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尚兵追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双方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尚兵与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尚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义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5年1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邹胜对上述被告刘尚兵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尚兵追偿。三、驳回原告刘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刘尚兵、邹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新科审 判 员  黄智霄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