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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文斌与邵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斌,邵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594号原告:卢文斌,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宇浩,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文斌与被告邵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4日,被告邵宇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邵宇浩于2016年7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3000元,2016年7月2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元,共计6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余款至今未归还。经核算,截止2016年7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9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邵宇浩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凭,足以认定。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要求其再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仅为13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宇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卢文斌借款本金98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文斌负担14元,由被告邵宇浩负担1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