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955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业主王凯。负责人王凯,经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氧吧欢乐迪音乐城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彭露露、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诉状副本及诉讼证据送达前,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