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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小明与曾庆波、黄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明,曾庆波,黄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杜小明,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2438。被执行人曾庆波,男,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9558()。被执行人黄玉英,女,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3107()。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波、黄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波、黄玉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杜小明支付本案执行630000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之日另行计算),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7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庆波、黄玉英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775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曾庆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邮电支局旁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及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83.19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郑清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