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250号被执行人李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遂)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涛尚在服刑期间,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