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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海涛诉朱洪超、张巧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涛,朱洪超,张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洪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巧莉(又名张小培),女,汉族。韩海涛诉朱洪超、张巧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洪超、张巧莉银行存款44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