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郭冬毛与贾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冬毛,贾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冬毛,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贾宁宁,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冬毛与贾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