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德东与被执行人任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东,任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25号申请人张德东,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执行人任子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7日,四川南充人。本院(2016)川08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任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子明银行存款28266元(其中本金27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为723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靖 来源: